学会奖励 - 全国青年地理科技奖

全国青年地理科技奖

全国青年地理科技奖


根据本会章程第二条和第十一条第七款规定,为鼓励青年地理科技工作者奋发进取,促进地理科技工作后备人才成长,并与“中国青年科技奖”相协调,设立“全国青年地理科技奖”。为此,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奖定名为“全国青年地理科技奖”。

第二条  评选范围: 积极参加学会和专业(工作)委员会、分会的活动,年龄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的本会会员。

第三条  评选标准: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优良的科学道德和学风,并在业务工作中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学术上提出了新的思想和见解,发表后被公认为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者;

2.在科学活动实践中,勇于创新,做出重要贡献,并已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所从事学术活动的专业面过窄者,必须有所实用;学术活动涉及范围很广者,应有相应的综合研究能力。

3.在地理科学知识普及工作中成绩显著,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重要贡献者。

第四条  授奖名额:本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授奖人数不超过10名。

第五条  评选程序: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分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理学会,可根据上述条件组织推荐候选人;两名(含两名)以上中国地理学会理事也可以联名推荐。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审核,由中国地理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颁奖。

第六条  对获奖者授予证书和纪念品,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和进行相应宣传。

第七条  评奖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依靠专家,公正合理,实事求是,宁缺毋滥,发现弄虚作假者,撤消奖励并追查有关责任。

第八条  评审的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实施细则。

第九条  中国地理学会将推荐部分获奖者申请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年科技奖。

第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国地理学会。  



中国地理学会“全国青年地理科技奖”实施细则

(2003年4月中国地理学会八届十次常务理事会议讨论修改通过)



一、 根据青年地理科技奖条例第八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 本奖的宗旨:本奖旨在从中国地理科学群众团体的角度促进人才成长,表彰政治思想、科学道德与学风好,在地理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在青年同行中可树为榜样的优秀青年地理科技工作者。

三、 全国青年地理科技奖的推荐单位原则上为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分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理学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分会负责推荐在专业(工作)委员会、分会的工作和学术活动中涌现的优秀青年地理科技工作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理学会负责推荐在地方学会的工作和学术活动中涌现的优秀青年地理科技工作者;两名(含两名)以上中国地理学会理事可以联名推荐。

四、 根据本奖宗旨和评选标准,推荐材料要求:

1.对政治思想、科学精神、科学道德和学风方面的内容、事迹应附材料;

2.科技成果应是以在国内做出的为主;

3.论文必须是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成果必须是经过有关部门的正式鉴定;

4.论文和成果应为第一、第二作者或主要贡献者;

5.填写专家推荐表的三位专家应是不同单位并对被推荐人及其成果比较了解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各推荐单位必须经专家评议后填写推荐意见,报中国地理学会。

五、 上报中国地理学会的材料应包括:

1.推荐表 一式三份;

2.主要成果和业绩及证明材料一式三份(著作只要一份);

3.专家推荐表 一式三份;

4.评审工作报告一份;

5.参加评审组专家名单一份。

六、 推荐人数为每个推荐单位每次不超过2名;两名以上理事可联名推荐1人。

七、 审批  根据条例第五条,在中国地理学会常务理事会下,聘请部分专家组成全国青年地理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通过投票方式决定评选结果。评选结果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八、 本奖为荣誉奖,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和纪念品,获奖结果通报其所在单位。

九、 根据条例规定,全国青年地理科技奖每两年颁发一次,逢单数年颁奖。当年9月份各推荐单位应准时报送有关推荐材料。

十、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地理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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